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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洪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8/2 10:07:21 浏览次数:359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李洪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洪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3260.99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代偿款23260.99元的30%即6978.30元);二、被告李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677.1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洪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3元,由被告李洪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6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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