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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纲平、王海燕、王春祥、施丽香、常州金坛迈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8/4 15:02:48 浏览次数:200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91号

姚纲平、王海燕、王春祥、施丽香、常州金坛迈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纲平(身份证号320482198401034410)、王海燕(身份证号32048219840902580X)、王春祥(身份证号320482197902256711)、施丽香(身份证号32048219850618348X)、常州金坛迈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0P403P)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文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滨河广场03-乙1903室不动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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