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仁红:
本院受理原告谢国华诉被告胡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5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45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的利息94392.5元(上述合计139392.5元),自2022年6月17日起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9月2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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