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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书新诉被告姜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8/4 15:26:44 浏览次数:205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姜春明:

    原告陈书新诉被告姜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姜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书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00元,合计1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姜春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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