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张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96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77521.87元,支付分期手续费217.1元、违约金9848.44元,利息9509.8元(暂算至2022年4月23日),合计97097. 21元,并承担从2022年4月24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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