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尹涛:
本院受理原告万十斤诉被告尹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89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5441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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