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48号
常丽俊: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城俊美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常丽俊(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0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3886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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