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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息平诉李云、黄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8 9:14:51 浏览次数:252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苏0413民初7461号

李云、黄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汤息平诉李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12050532)、黄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52258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黄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汤息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8528元、利息23619元(算至2018年11月3日),并自2018年11月4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汤息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2元,由原告汤息平负担627元,被告李云、黄美华负担2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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