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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8 11:01:26 浏览次数:244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8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刘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利息9074.71元、律师代理费7400元,合计人民币100474.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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