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326号
焦留俊、李腊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锡康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2173317)、李腊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2143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利息42000元,合计142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算至2019年4月30曰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此以后利息计算还清为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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