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463号
黄美华、李云: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汇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5225802)、李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1205053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货款50000元;二、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6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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