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562号
何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戴网明诉被告何铁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30362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56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04月0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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