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232号
常州市金坛宏伟织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宏伟织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2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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