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58号
朱新辉:
本院受理原告虞建华诉被告王川飞、朱新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712126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川飞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虞建华借款人民币335000元;二、被告朱新辉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被告王川飞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虞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虞建华负担1452元,被告王川飞、朱新辉负担294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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