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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成胜诉被告王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17 15:54:42 浏览次数:231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8号

王小春: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胜诉被告王小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6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吴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胜负担。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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