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8号
王小春: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胜诉被告王小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6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吴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胜负担。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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