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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科创医药中间体技术生产力促进公司诉被告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17 17:38:13 浏览次数:2393

         

    

(2018)苏0413民初8200号

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科创医药中间体技术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二、被告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科创医药中间体技术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科创医药中间体技术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000元。四、驳回原告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2元,由原告天津科创医药中间体技术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负担303元,由被告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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