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保诉被告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孝保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由原告王孝保负担225元,被告周建平负担227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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