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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小平诉彭国华、刘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6/19 10:00:59 浏览次数:309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国华、刘月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平诉彭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526****)、刘月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2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俞卫忠  朱文娟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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