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北京华宏汇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宏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〇一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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