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711号
赵晶: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黄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晶(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124111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291052元、承担违约金等12000元,合计人民币3030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