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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王祥与被告荆任俊、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18 9:38:19 浏览次数:10722

         

   

 

(2019)苏0413民初707号

荆任俊、张蕾:

本院受理原告孙王祥与被告荆任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11111117)、张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052511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荆任俊、张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王祥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荆任俊、张蕾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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