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705号
沈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网龙诉被告沈祥(居民身份证号码码码码3204821980030211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王网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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