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275号
王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潘惠琴诉被告王伟伟(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05075316)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苏0413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2019)苏0413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王伟伟等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王伟伟等人其他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如不服(2019)苏0413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不提交证据、不申请复议视为放弃举证、复议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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