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王勇、谭明梅与被告张怀龙、郑国平、凤夕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9 15:14:56 浏览次数:205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国平、凤夕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谭明梅与被告张怀龙、郑国平(3204221962****7515)、凤夕花(3204221965****750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对座落于金坛区薛埠镇薛埠集镇百花西路祥和家园A3A4-401室房屋立即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二、请求确认金坛区薛埠镇薛埠集镇百花西路祥和家园A3A4-4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三、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