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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志方、虞惠琴诉被告庄志远、王国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9 16:43:04 浏览次数:225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志远、王国秀: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方、虞惠琴诉被告庄志远(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0151114)、王国秀(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917110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已付房屋价款435000元(以实际支付为准);3.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损失1135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实际损失629278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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