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867号
钱欢欢:
原告孔国美诉被告钱欢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婚生女钱雨涵跟随原告孔国美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孔国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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