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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春风与被告张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5/25 17:39:13 浏览次数:2626

 

   

 

(2020)苏0413民初785号

张夕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春风与被告张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夕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侯春风支付劳务费人民币92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夕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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