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贺兴美诉张旭东(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50000元,支付利息619000元,并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27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瑞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戴静、倪美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2399792,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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