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233号
邓长庚: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长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614.48元、利息12574.46元、违约金21184.13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4月14日),共计63373.07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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