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木春:
本院受理原告谭文龙诉你(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生)、贺腊琴、刘城、周英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利息134600元(2018年5月16至2020年5月15日,月息2分,加5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瑞芳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附: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2399792,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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