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史昕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丽梅与被告史昕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史昕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莫丽梅借款108000元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77元。由原告莫丽梅负担942元,被告史昕锐负担213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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