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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志卫诉被告吴福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5/12 11:49:40 浏览次数:246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福海:

    原告周志卫诉被告吴福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福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志卫支付劳务费2128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吴福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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