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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粉扣诉被告钟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5/12 11:56:34 浏览次数:281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钟卫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粉扣诉被告钟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51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550元人民币;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该款还清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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