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孙知青诉被告刘建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314053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知青已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孙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知青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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