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倪国夫:
原告刘照清与被告倪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倪国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照清借款8700元,并支付利息(以8700元为基数,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国夫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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