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靳伟:
原告沈烨与被告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靳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烨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靳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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