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童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庚诉被告王小妹、童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91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2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65,000元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至2020年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47000元按照年利率15.4%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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