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华勇:
原告孙爱群诉被告王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爱群借款人民币17500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爱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华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63元,由被告王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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