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5912号
刘永康:
原告陈月芝诉被告刘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月芝劳务工资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由被告刘永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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