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6186号
陈浩:
原告邵雅婷诉被告陈浩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邵雅婷与被告陈浩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雅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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