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新生:
原告梁龙贵诉被告朱新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朱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龙贵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39953.16元。二、驳回原告梁龙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562元,均由被告朱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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