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新生:
原告梁龙贵诉被告朱新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梁龙贵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梁龙贵的民事上诉状:一、请求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17089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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