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煜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江苏中煜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64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6日09:00在本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