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冬: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27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判决江冬向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7月04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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