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帅宇:
原告金坛区西城宫时代娱乐城诉被告帅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金坛区西城宫时代娱乐城与被告帅宇于2019年12月签订的《业务经理聘用协议2019》。二、被告帅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坛区西城宫时代娱乐城返还预付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帅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帅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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