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辉:
本院受理原告史世俊诉被告王恺、葛鑫、赵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恺就(2022)苏041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王恺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2)苏041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就本案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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