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文波:
原告王琴芳诉被告徐冬梅、王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王琴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0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