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俊杰:
原告查洪俊诉被告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唐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查洪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32000元。如被告唐俊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唐俊杰负担。(该款原告查洪俊已预缴,被告唐俊杰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查洪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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