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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术明诉被告王锁方、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8:49:06 浏览次数:185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锁方:

    原告李术明诉被告王锁方、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锁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术明劳务费62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术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锁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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