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文超:
原告周仲文诉被告张文超、徐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被告张文超与被告徐萍于2019年10月16日《离婚协议书》中第2.1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二、被告张文超与被告徐萍的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江苏省金坛市金玺天郡14幢5号不动产(含金玺天郡一号车库956、957号)以及坐落于江苏省金坛市新天地3幢甲单元2002号的不动产,按照张文超占比2、徐萍占比8的比例分割。三、被告张文超、徐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费损失1500元。四、驳回原告周仲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周仲文负担12320元,被告张文超、徐萍负担18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文超、徐萍负担。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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